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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励办法

2021-03-04 16:21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励办法

(2020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有关精神,激励在规划行业科技进步中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推动规划事业的进步发展,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发起设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

第二条 依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结合规划行业和学科技术创新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评选周期为两年,分人才奖和项目奖每年间隔进行。学会发挥专家优势,聘请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下设: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领军人才奖(以下简称“规划领军人才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青年人才奖(以下简称“规划青年人才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规划科技进步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专项奖(以下简称“规划科技专项奖”)。规划领军人才奖和规划青年人才奖为荣誉称号,对被提名者只授予一次。规划科技进步奖和规划科技专项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级。

第五条 规划领军人才表彰对象为工作在规划科研生产一线,在科技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管理、科学普及与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取得了创新性成果,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资深科技工作者。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候选人。如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被提名,可认定为领军人才。

第六条 规划青年人才奖表彰工作在规划科研生产一线,在科技决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人才培养、科技管理、科技普及与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崭露头角,具有创新发展潜力,取得一定社会影响的青年规划科技工作者。其中,男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女性候选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

第七条 规划科技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我国规划技术创新与开发、规划科技成果推广与应用、规划技术管理标准和计量工作中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第八条 规划科技专项奖主要奖励在规划科学技术理论与实践研究、科技普及与传播、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推动我国规划事业发展开展学会活动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工作成果。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九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评奖对象为全体中国规划行业从业者。

第十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以第三方提名的形式为主。具有提名资格的个人:学会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两院院士及具有社会影响力的知名规划专家学者。具有提名资格的单位:本会二级组织、本会会员单位、地方学会。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一条 学会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具备教授级高级技术职称、20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业内知名专家、以及往届“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终身成就奖”和“全国优秀城市规划科技工作者”获奖者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实行动态更新制,组织工作委员会对所有参与工作的专家建立个人信誉档案,作为连任聘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本着务实、审慎、宁缺毋滥的原则,评审程序实行四级把关:组织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专业初评小组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终评、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五章 公示与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终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报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并以学会的名义授奖。提出异议的,提交佐证材料交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核实后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做相应处理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授奖

第十五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坚持“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期间,由学会对科技人才奖获奖者、科技项目奖获奖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公开授奖,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六条 学会对于获得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的优秀人才和项目将适时择优推荐给相关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不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经举报核实后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者将上报公安部门调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奖励工作,根据《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奖励办法》,并参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二条 第三方提名应坚持优中选优,具有提名资格的个人和单位每评审年度、每子类奖项不超过3项。

第三条 提名人和单位承担提名、保密、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学会对各提名单位建立合理的遴选机制,提名单位连续两个提名周期无获奖情况的,暂停一次提名资格。

第四条 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受理提名材料并做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包括:

(一)提名人或提名单位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被提名人或成果是否符合规定的奖励范围和完成年限;

(三)提名书中有关内容的填写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评价证明、效益证明等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五)提名单位是否承诺承担保密、异议答复等责任。

经形式审查认为不符合规定的提名材料,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评审流程

第五条 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将通过形式审查的、不署提名者(或单位)信息的材料送交专家评审委员会。

第六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依照下列三个标准综合评定(具体评审标准参见各奖励评审规程)。

(一)技术创新程度和先进程度;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第七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下设2个专业初评小组(简称初评小组),分别就人才奖和项目奖进行初评。每个初评小组由至少5名专家组成。对一些学科性强的项目,可采取特邀专家的方式参加初评。初评小组负责召开小组会对该类别内的提名材料进行筛选,通过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召开终评会,参会人数为不少于11人的奇数。在听取形式审查和初评结果的基础上,专家集体表决评出结果。

评审投票表决规则如下:

1.人才奖的授奖人选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2.项目奖的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三等奖项目应当由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评审委员会委员通过。

第九条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该评审年度评审专家:

(一)本人为被提名人的、或项目系本人主要完成的;

(二)与被提名人、或项目主要完成人系近亲属的;

(三)身份或实质在项目主完成单位工作的;

(四)与被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有利益关系的。

第三章 公示及审定

第十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终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五天,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证明文件,并表明真实身份。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个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报学会理事长会审定通过。

第四章 监督和宣传

第十一条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科技奖按规定每年向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报告,接受科学技术部监管和指导,接受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会将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报道机制,对奖励进行重点宣传或专题报道,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