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设立、运行、监督与退出全流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章程》和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包括隶属于本会的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负责指导、协调与管理本会某一方面职能的常设工作机构;分会是在特定规划业务范畴内从事学术活动的专门机构;专业委员会是聚焦特定规划学科理论或规划专业方向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主要组成部分。分支机构服从本会的管理与指导,并由本会秘书处具体协调,组织建设事务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
分支机构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和本会章程,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分支机构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积极开展活动,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学术研讨、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出版宣传、科学普及、对外交往、公益服务等。
分支机构不得超出本会授权范围开展活动。严禁开展营利经营、违规或变相违规收费、未经审批评比表彰、违规命名授牌、擅自举办节庆展会论坛等活动。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境外违规机构开展合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会对分支机构履行全面主体管理责任,本会理事长为第一责任人、副理事长对相应分支机构承担分工管理责任、秘书长为主要责任人;本会监事会对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财务收支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不得设立、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六条 分支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程,规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本办法冲突。规程的制定和修订,由分支机构起草,征求本会党委意见后,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执行。
第七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统一为“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工作委员会”“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分会”或“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对外联系和出版宣传时必须完整使用规范全称,不得省略“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未经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全球、世界等字样。外文译名必须与中文名称相一致,报本会秘书处统一备案后使用。
第八条 设立新的分支机构必须执行以下程序:筹备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征求本会党委意见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履行选举程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更名和撤销,应当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分支机构应当完整留存原始资料和会议纪要,按本会档案管理规定提交本会统一存档。
本会在完成分支机构设立、更名或撤销事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应在相关学术领域组织开展公益学术活动不少于1年,且积累一批具备委员资格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同时满足全部准入条件:(一)符合本会章程规定,业务归属城乡规划学科,有利于规划学科发展,不与现有分支业务高度重合;(二)拥有足够数量专门从事该领域研究的高级职称的会员,覆盖全国多区域、多类型单位,具备全国学术代表性;(三)有学术造诣较深,且无失信、无社团违规记录、符合年龄与兼职限制的学术带头人或领军人物;(四)具备每年稳定独立举办公益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学术资料和开展政策咨询的能力;(五)有稳定可靠的支撑单位;(六)拟任负责人不存在跨机构违规兼职、超龄、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学术不端、行政处罚等禁止情形。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必须为具备完整民事责任能力独立法人或授权单位,在对应规划细分领域具备行业学术影响力,可长期稳定提供人员、场地、经费、设备保障。
下列单位不得作为支撑单位:近3年列入经营异常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近5年因违规评比、乱收费、与非法社会组织或境外违规机构合作被行政处罚的单位。
支撑单位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或利用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挂靠费、品牌使用费和其他营利收费,不得利用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商业推广和评比表彰。
第十二条 支撑单位的选定、变更应当由分支机构或其筹备组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本会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提出建议;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由本会与支撑单位签署《分支机构支撑服务协议》,明确党建、财务、人事、活动、违规退出、经费权责等;
支撑单位出现经营异常、无力保障运行、或出现违背第十一条第三款情况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必须在30日内提交更换支撑单位书面申请;逾期不报,本会直接启动分支机构专项整顿。
第十三条 本会鼓励分支机构突破地区、部门、行业和学科限制,积极发展会员。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本会的会员,执行本会统一的会员管理规定,由本会统一收取会费,办理会籍登记手续。
分支机构应将会员中的权威专家吸收为本分支机构的委员,确保本分支机构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具有全国代表性和学术权威性,并有意识地培养青年专家,形成人才梯队。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人数应与其业务工作的内容相匹配,并便于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分支机构可设立青年委员。
一个单位在某个分支机构中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名,分支机构支撑单位可增加1名委员名额。本会普通会员人数超过50人或研究员级(正高级)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超过30名的本会单位会员、本会单位会员中通过城乡规划专业评估的高校可另外增加一个名额(以上三项不重复计算)。
本会单位会员有权向分支机构推荐本单位技术骨干作为委员候选人,单位会员推荐的专家优先作为委员候选人。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人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本会在册有效个人会员;(二)热心并有条件从事本会工作;(三)由本会单位会员、理事或本分支机构两人以上委员提名,并经本人工作单位同意;(四)涉及社团兼职审批者,审批手续完备;(五)近3年无法律惩处、行政处罚、学术不端、社会组织失信、违规评比、违规举办论坛授牌记录。
第十六条 工作委员会的委员除满足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外,还应考虑委员的地域分布有利于日常联系。
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应是在该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的专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和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外,至少必须满足下列其他两个条件:(一)在核心期刊独立或以通讯作者、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过2篇以上学术论文;(二)主持过国家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三)主持或指导他人完成省部级及以上研究课题;(四)组织编制或制定重大规划项目或有关政策;(五)在城市管理、规划实施、工程技术或产业实践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对于35岁以下的青年专家可适当放宽限制,或吸收其作为青年委员。
第十七条 在一届委员会任期内连续2年未参加分支机构全体年度会议、且无书面请假报备,或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单位的委员,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分支机构形成清退名单,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并公布。
第十八条 按照《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管理办法》,坚持“应设尽设”原则,在分支机构中设立党的工作小组(简称“党小组”),是经本会党委批准设立的功能性党组织,在本会分支机构建设中发挥党建职能。
分支机构党小组成员列席分支机构主任办公会、换届筹备等全部重大会议。
分支机构每年单独报送完整党建工作报告至本会党委,年度考评对党建履职出现问题的分支机构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孵化机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学术专班的名义组织活动:(一)属于城乡规划学范畴,或处于城乡规划学边缘交叉领域,但难以完全满足第十条规定,尚不具备成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条件的;(二)响应规划实践需求的知识领域,但暂时难以界定其专业范围的;(三)与现有分会或专业委员会存在业务交叉,且更聚焦特定细分领域的。
本会对其参照分支机构进行管理。对于条件成熟的,按规定程序成立分会或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6人(含执行副主任委员1人),主任委员统筹分支机构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根据分工配合主任委员工作,执行副主任委员统筹日常事务、材料报送、内外协调等工作。
分支机构不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分支机构委员会的产生必须执行以下流程:在委员会和更大范围内酝酿产生委员会候选人组成方案,由本会负责人推荐或由分支机构酝酿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候选人,经分支机构党组织初审后报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进行资质核查,征求本会党委意见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分支机构全体委员会议选举,超2/3以上票数当选;分支机构负责人必须包含支撑单位代表(不超过2人)。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一般由本会理事担任。分支机构在本会理事会的代表必须为分支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任职年龄为任期届满时不超过70岁(执行副主任委员不超过60岁)。同一分支机构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委员最多兼任本会2个分支机构委员。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在本会其他分支机构兼任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
在任何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禁止担任本会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负责以下职责:(一)确保本分支机构遵守本会章程、本管理办法和本分支机构规程;(二)维护本分支机构的代表性、凝聚力、权威性和学术影响力;(三)负责组织制定本分支机构的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执行;(四)负责协调中国城市规划年会期间本分支机构承担的专题会场工作;(五)确保学术活动正常开展;(六)对本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负责,日常监督本分支机构收支,确保财务工作符合相关规定;(七)协调本分支机构与本会、本会其他机构以及支撑单位的关系;(八)代表本会就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的问题,向相关主管部门、媒体、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咨询、科技评价、技术服务和科普服务;(九)落实本分支机构党建工作,定期向本会党委专题汇报;(十)严格执行有关评比表彰、命名授牌、协办冠名、及节庆展会论坛的管理规定;(十一)按时报送年度总结、计划、财务台账、合规自查,配合本会负责人年度述职、专项审计、社团年检、社会组织评估。
主任委员若在任职期间需离岗半年以上,必须将以上职责明确移交给分支机构的其他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任期为每届5年,如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事先报请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1年未换届,由本会20个工作日内启动分支机构重组或撤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前1年做出换届决定。任期届满前6个月向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交换届选举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方案,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提交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3个月内召开换届会议,由本会颁发统一制作的委员证书,完成换届。每届委员更新的人数不少于1/4。提交换届申请时必须同步提交完整专项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换届后1周内将选举结果报告本会,由本会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组织委员开展的研究、编撰的书籍及其他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本会和参与者共同所有。分支机构要自觉维护本会知识产权,主办的各类活动的信息由本会或各分支机构的媒体首发。分支机构的各项活动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资产由本会统一管理,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核算管理,不得计入、转入或变相转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本会对分支机构的收支实行专项核算。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得接受任何实体的挂靠。
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会的授权接受捐赠,不得擅自签订捐赠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本会或者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第三十一条 本会对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分支机构绩效评价、奖惩和优化合并的主要依据。考评档案同步纳入民政部年检、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备查材料。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评不合格的分支机构限期6个月全面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改组分支机构领导班子。对于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启动整合、撤销程序。
本会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年度考评,由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组长、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每年12月底前向本会党委、常务理事会提交德能勤绩廉履职述职报告。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负责人,经本会党委、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撤换,被撤换负责人5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任何本会职务。
分支机构负责人应优先做好本分支机构的工作,参加其他社会组织活动时,不应影响本会及分支机构的利益。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提交本会秘书处。提交的内容不得与本会章程相矛盾,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合规自查报告(本分支机构一年来党建工作、组织建设、业务活动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二)本年度的经费使用情况(各业务活动的经费使用情况、支撑单位或业务活动承办单位的经费支持情况等);(三)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范围内一年来主要学术动向的综述;(四)本分支机构业务领域范围内需要提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规划行业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五)下一年度计划开展业务活动的主题、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要紧紧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聚焦学科建设和行业科技进步,促进规划事业高质量发展。活动必须与其名称和宗旨相符合。本会鼓励分支机构联合开展学术活动,但不得独自在其他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必须坚持创新导向、学术自主、自律为本、依法治学、宽松包容的原则,着力构建自由表达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交流的平台,营造保护学术自由的良好环境。分支机构必须引导委员和规划行业坚守学术诚信、科研伦理和职业道德,完善学术人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履行社会责任,倡导崇实、唯实、求实的良好学风。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做到下列各点:(一)每年至少独立主办1次学术研讨会(年会),委员参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2/3;至少举办1次有部分委员参加的其他交流活动;(二)每年至少召开1次委员会工作会议,不少于2/3委员参会,发言人数不少于到会人数2/3;(三)有明确的活动主题和高质量的学术产出(学术报告、论文、案例、政策建议、科普文章等),事先在本委员会或全国范围内征集论文或其他学术成果,杜绝空泛形式主义的活动。(四)活动前制定详细的会议预算,会后进行严格的决算。禁止安排公款旅游、赠送贵重礼品或纪念品、安排高档消费活动或违规组织娱乐活动,严禁超规格、超标准、超范围接待,禁止违规吃喝。由承办方给予支持的,预算方案和决算表经承办方认可后报本会备案。(五)活动要进行全面记录,包括录音、录像、照片、速记等;策划活动时,必须事先确定会议人员范围、宣传范围,如会议需要宣传传播,应将有关活动的文字信息、图片信息和视频资料即时提供给本会秘书处,为本会第一时间进行宣传报道提供便利;必要时,邀请本会媒体参加活动。(六)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对活动内容进行把关,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意识形态审核。(七)有明确的应急预案、舆情应对方案以及责任主体。(八)严格执行国家保密规定;(九)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时,审慎选择社会信誉好、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严禁与非法社会组织、境外违规机构开展合作。确有需要作为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协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展活动的,需经过本会批准。(十)配合新闻媒体对活动的主要学术观点进行宣传报道,积极开展规划知识的科学普及;涉及领导人参加活动的报道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十一)活动举办后1周内将活动的完整文档(包括通知、日程、所有论文或报告、影像资料、相关电子文档等)报送本会存档。(十二)活动举办后1周内向本会提交活动的基本情况和学术观点综述,介绍与会专家的主要观点,反映本专业领域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与学术建议,并为本会会刊及本会网站提供必要的报道材料。(十三)邀请党政领导、境外嘉宾出席时,按规定报批。(十四)不得设置高额报名费、强制赞助、捆绑产品或服务推销。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纳入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涉及节庆展会论坛活动的年度计划必须经本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未纳入工作计划的,或活动名称、主办单位、主题等审批事项需要调整的,必须事先向本会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分支机构的年度主要学术活动的方案应向本会分管负责人汇报,分管负责人应参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开展活动,必须经本会授权。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本会的印章。分支机构严禁私自刻制印章。
本会为分支机构刻制的内部业务用章仅限在本会内部使用,分支机构需指定专人保管,并建立必要的使用审批制度,明确使用审批程序,按要求填写和妥善保管使用记录。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对外的往来公文应同时抄报本会秘书处,并统一采用本会规定的文件格式、通讯方式和电子邮箱。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组织编写学术资料、简报、书刊和网络出版物,举办网站和网络媒体,并对其编印的资料、简报、书刊、网络出版物的内容负完全责任。纸质出版物应及时报送本会秘书处,网络出版物和网络媒体必须纳入本会互联网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或造成重大负面舆情,严重损害本会或规划行业声誉的分支机构,由本会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完成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改组该分支机构领导班子,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违规记录纳入年度考评负面档案。
第四十三条 对于无法履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或一年以上时间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或违反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分支机构,由本会责成该分支机构或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改组其领导班子;改组后仍无法正常运行,20个工作日内启动分支机构撤销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分支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撤销分支机构,存在下列(三)、(四)、(五)、(六)等情形的,对主任委员、执行副主任委员、支撑单位负责人追责;相关责任人5年内不得担任本会任何分支机构负责人,涉嫌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四)拒不服从本会管理;(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境外违规机构开展合作;(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本会将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20个工作日内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对该分支机构启动撤销程序。
分支机构撤销后全部结余经费归本会统筹使用,不得划转支撑单位、委员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前身《二级组织管理办法》于2016年5月29日经五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2019年5月15日经五届七次常务理事会、2020年11月19日经五届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2022年11月15日经六届一次常务理事会修订并更名为《分支机构管理办法》,2025年8月29日经六届六次常务理事会修订,本次2026年9月17日经六届七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