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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

2022-03-21 16:28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监事会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治理结构,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对学会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的常设监督机构,独立行使监督权,促进学会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和监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学会章程及相关制度,公开公正、忠实勤勉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条 监事会由3-9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各1名。监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学会工作经历,或具有财务、法律、国际事务等专业背景;

(三)热心学会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履职尽责的能力和条件;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五)任职时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监事会成员可从学会会员中推选,也可从外部引入专业人才担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

第五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一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三)监事超过1年未履行职责的,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四)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不超过上一届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学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学会资产管理及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的推荐、选举、聘任及履职情况等;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工作计划执行情况、重要工作及活动开展情况;

(六)监督学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提请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监事;

(八)监督监事会认为重要的或有重大影响的专项事务;

(九)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

(一)依法依规开展监督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二)根据监事会的分工,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三)根据监事会的决定和监事长的委派,参加学会活动,完成相关工作;

(四)执行监事会的决议;

(五)出席监事会各种会议,行使表决权,对监事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行使监督权。

第八条 监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负责监事的职责分工和工作安排;

(三)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审定、签发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列席或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会议;

(七)代表监事会对全国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重要业务活动、涉法涉诉事项等发表意见和建议;

(八)检查、督促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九)检查、督促监事的履职情况。

(十)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规章制度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重大事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到会监事一致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条 监事应当积极参加监督活动和监事会活动,定期听取会员和会员代表对学会和监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审慎处理和及时反馈监督事项,切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十一条 在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时,监事会成员发现会议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时,可当场向主持人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形成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学会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办事机构负责人及理事存在违反学会章程或有关制度规定时,应及时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建议。监事会发现学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学会会员或分支机构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监事会受理申诉后,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加强与学会党委工作联系和协同,建立和完善监督信息沟通制度和监督落实制度,及时交换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对监督事项涉及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参加监督活动要做好规范的工作记录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学会重要文件、由监事会成员参与或列席的会议纪要等应及时抄送监事会,确保信息畅通。学会办事机构可安排专人或专门机构协助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提出的监督意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及时处理并反馈。

第十八条 监事本人存在违法、违纪和违反学会章程行为时,由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特殊情况时,经监事会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可先行停止其工作,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履行罢免程序。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因监事资格终止致使监事会不足3人时,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继续履职;监事长资格终止时,可由监事会其他成员组织召开监事会,从监事会其他成员中推选新的监事长。

第二十条 监事会工作及人员经费列入学会预算,给予足额保障,费用支出严格执行学会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2年3月20日第六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学会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