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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出台《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

2026-01-07 10:22 来源:厦门晚报

12月30日,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的决定。会后,相关部门分别对3个条例进行了解读。

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维护文化遗产真实和完整

《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厦门历史文化名城作为有机整体,应当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能够突出体现厦门特色风貌和历史文化内容进行重点保护,如“山海岛城”的城市整体格局、鼓浪屿世界文化遗产核心要素、同安古城和鹭江两岸历史城区空间格局、以闽南红砖建筑和嘉庚建筑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风貌、体现厦门历史文化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为保护传承好厦门历史文化,条例提出,要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支持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实践教育活动。

同时,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推广文物守护认领模式,鼓励社会公众以捐赠、资助、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健全基层卫生服务机制 着力破解基层卫生服务发展难点

本次对《厦门经济特区基层卫生服务条例》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通过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优化机构布局、加强人员进修培训、提升职业保障、发展智慧医疗等内容的修改,完善原有规定;另一方面,着力破解基层卫生服务发展难点,重点聚焦我市医疗改革创新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力求以先进的制度设计推动我市基层卫生健康事业继续保持全国领先。

推动更多金融资源 向绿色产业重点领域倾斜

《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将“培育新质生产力”纳入立法目的,突出强调绿色金融对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持作用,并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重点领域倾斜,引导产品和服务重点支持绿色制造、市政、交通、建筑、农业和海洋经济等行业领域,打造创新多元的产品服务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条例提出,以绿色金融发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规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按照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原则开发和提供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绿色金融产品服务,在民营企业获得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方面应当平等对待,以及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个人绿色消费的信贷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绿色产业投资等。

(厦门晚报记者 许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