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百千工程”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合理用地需求,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联合修订了《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并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为深入实施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以乡村产业发展推动乡村振兴,助力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持续提升,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概念内涵和类型范围
(一)概念内涵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以促进田林空间集中连片与价值提升、引导建设用地减量提质增效为目标,确需在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选址,直接服务于农业和林业生产、乡村旅游、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进行点状布局、精准配置的各类配套设施用地。
(二)用地类型
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包括建设用地类和非建设用地类两种类型。建设用地类是指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主要用于服务保障农产品就地加工、智慧农业、农业科研、林下经济、乡村旅游、科普研学、“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等功能。非建设用地类是指按照原地类管理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业用地(以下简称设施农业用地),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用地(以下简称林服设施用地),以及除上述设施用地外的其他小微配套设施用地。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除核心区外的全市各区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北京市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正负面清单》(以下简称《正负面清单》,附件1)中正面清单明确的功能引导和准入标准要求,加强对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的分类指导与实施管理。
二、强化空间统筹和实施保障
(一)项目准入管理
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以乡村地区空间规划为基础,依据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文化旅游等相关行业规划,结合资源禀赋、区位优势和市场需求,统筹考虑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效益、设施装备需要等影响因素,加强对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的准入把关。
(二)灵活合理布局
各区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可在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灾害风险防控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乡村产业用地的规模、结构和布局。在有效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工业化程度较高的乡村产业向产业园区、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布局的基础上,对于确需在其他区域布局的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应当优先在“百千工程”示范片区、乡村旅游重点片区和重点发展村庄,以及市政和交通设施条件相对完善或者具有接入条件的区域合理布局。
(三)规模总量管控
点状配套设施项目应结合各村发展基础和资源本底,优先利用农村存量闲置或低效建设用地,在做好总量管理的基础上,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可使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规划用地预留指标或区级机动指标;确需新增建筑规模的,可使用本区建筑规模弹性预留指标。
建设用地类项目应优先服务于土地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农业和林业生产经营等相对集中连片的非建设空间,建筑主体所在的地块总面积不得超过土地流转面积的0.5%且最大不超过10亩。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容积率不低于0.8、层数不超过2层、房屋高度不超过9米,可按照功能分区需要采取单体或组合式建筑布局,并结合方案确定绿地率和停车位指标。土地流转面积确需低于200亩的,可依据相关行业标准确定,或者由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非建设用地类项目按照原地类管理。其中,设施农业用地和林服设施用地项目应当符合现行政策有关用地和建筑规模的管控要求,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单体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规模不超过200平方米,同一功能的小微配套设施相隔距离原则上不低于500米。
(四)风貌管控引导
点状配套设施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鼓励采用与周边环境相融合的景观化设计、延续地域特色的乡土化设计、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低能耗设计,打造小而精、小而美、开放共享的精品配套设施。对于建设用地类项目,在确保符合安全和主导功能的前提下,鼓励探索创新多种服务功能适度混合兼容,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与功能适应性。对于非建设用地类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尽可能采取轻量化、生态化的建造方式,塑造山水秀美、底蕴深厚的京韵乡村风貌。
三、分类简化审批权限和办理流程
(一)建设用地类项目
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应在各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按照《正负面清单》中正面清单明确的功能引导、准入要求和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论证报告(附土地流转合同)和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其中,对于利用农村存量或低效建设用地且符合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的,经区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对于确需新增建设用地或超出功能准入及建设标准的,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对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科学论证,经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定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经区政府批准的点状配套设施项目,应由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并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衔接,作为执法监测的依据(审批流程详见附件2)。
(二)非建设用地项目
对于设施农业用地、林服设施用地项目,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其他小微配套设施项目按照原地类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经乡镇(街道)组织审查项目建设方案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经区政府批准的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由区相关行业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作为执法监测的依据。
四、强化市级指导监督和属地主体责任
(一)强化市级指导监督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的空间统筹以及与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效衔接,加强政策执行的动态监测评估和优化完善,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加强对各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总量、布局合理性等方面的监督预警和体检评估,运用执法监测等手段进行违法处置。农业农村、园林绿化、文化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对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加强政策指导以及超出功能准入标准的点状配套设施项目的审查认定。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职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对建设用地类项目开展立项工作。
(二)压实属地主体责任
各区要严格落实“村地区管”主体责任,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负责、村民参与为原则,规范决策程序、细化准入标准、落实监管措施。要加强项目统筹谋划与运营策划,加强对各乡镇的总量管控和各乡镇之间的统筹管理,按照“谋划一批、实施一批、见效一批”的原则,有序推动项目实施。鼓励各区积极探索低成本使用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的实施路径。
各乡镇(街道)在项目实施前应加强科学论证,充分征求农民主体意愿,听取责任规划师的意见;项目实施后应组织开展常态化服务监督和抽查检查巡查,健全运营应急管理预案,对于实施过程中未按批准内容建设的、使用过程中改变用途异化利用的,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叫停并督促整改。
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履行区、乡镇(街道)合同联审预审程序,与运营主体规范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责、期限、收益分配及违约责任,切实保障好各方主体合法权益。
(三)落实放管结合要求
各区应当按照“既要放得活、又要管得好”的原则,在符合《正负面清单》要求的基础上,实现各类点状配套设施用地合理需求应保尽保。严禁以点状配套设施用地为名开发各类房地产项目,不得采用类住宅套型设计,不得用于民宿、自住、租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坚决遏制打击违法建设“大棚房”行为。对于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点状配套设施用地管理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试行)》(京规自发〔2023〕168号)同步废止。本指导意见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或本市相关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及时向市政府请示报告。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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