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规学字〔2017〕04号
关于发布实施《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的公告
各位理事,各二级委员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建办标[2016]57号)的精神,学会研究制定了《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并经2017年3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2017年3月28日
附件: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促进城市规划领域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为出发点,加大城市规划领域标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标准缺失滞后问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的意见》和中国城市规划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标准是指由学会批准发布、服务于城市规划工作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配套或者填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空白,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程、导则、指南和手册等。学会标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立项、编制、发布与出版、实施和复审等。
第三条 学会标准的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学会标准化有关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学会标准化工作办公室(以下 “标委办”)承担,标委办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五条 学会标准为自愿采用的标准。具备竞争优势的学会标准,可以被全文或部分引用作为强制性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效力。
第六条 学会标准编制所需经费纳入学会预算,鼓励标准编制单位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条 学会标准的著作权、商标权归学会所有。
第八条 标委办建立学会标准的档案管理制度,并负责保管所有的档案文件。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学会标准的立项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迫切需要、具有相应研究积累和应用实践;
(二)有利于我国机构或企业参与国际城市规划、人居环境建设领域的市场竞争;
(三)鼓励适宜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学会标准;
(四)国外先进标准的本土化。
第十条 标委会根据市场需求,提出须制定学会标准的事项,由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名主编单位,立项编制学会标准。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相关机构可申请学会标准立项,标委会对各单位报送的立项申请进行审查论证,通过论证的正式立项。
第三章 编制
第十二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包括四个阶段: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和报批。
第十三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会标准的编制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重要技术问题应在标准编制组内达成一致。
第十五条 主编单位应对标准编制过程中各阶段的质量、技术内容和进度负全面责任。
第十六条 标委会对标准编制的进度、质量及与相关学会标准的协调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学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
第十八条 学会标准编制全过程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会议纪要、标准过程稿、研究报告等;含电子文件)报送标委办存档。
第四章 发布和出版
第十九条 标委办负责学会标准的编号和发布。
第二十条 学会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学会英文缩写、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格式为:T/UPSC ××××-****。如:T/ UPSC 0001-2017,指中国城市规划学会2017年发布的第0001号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会标准经编号后在学会官方网站全文发布并出版。
第五章 实施和复审
第二十二条 标委会负责学会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可向标委办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主编单位负责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对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标委会适时进行学会标准实施效果评价。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标准实施以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委会组织进行复审,确定继续有效、个别条目修订、局部调整、全面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标准的个别条目可适时进行修订,由主编单位报标委会审定后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五届二次理事会通过,于2017年3月28日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标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