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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下城乡遗产保护理念的演进

2025-12-08 13:39 来源:城市规划学刊upforum

【作者简介】

邓巍,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湖北省城镇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教授

何依,华中科技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通信作者

2021年中央两办《意见》的印发,标志着我国城乡文化遗产从名城保护拓展到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传承”内容的强化,给长期在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以下简称“名城制度”)框架下开展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文章将文化遗产保护置于中国社会经济环境的变迁中(图1),从理念出发,追溯其源头,明了其缘由,领会其精神,研判其趋势,以理解当下文化遗产保护之核心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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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新中国以来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建设历程

1 历史文化名城制度下的“守”与“护”

名城制度伴随改革开放后快速城市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而产生,基本任务是对城乡建设中文化遗产的守护,名城制度建设的前三十年,是以“守”与“护”为目标的三十年。

1.1 以“留存”为宗旨的保护理念

“留”或“存”是快速城市建设时期名城制度的思想内核,是早期所有保护工作的核心要义。留存之物大致可归纳为两类:一是以文物古迹为主的建筑遗产,二是以历史城市为代表的建成遗产。建筑遗产的“存”,强调建筑个体和文物属性,衍生出中国文物建筑早期“保存现状或恢复原状”的基本原则,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真实性”原则之肇始。建成遗产的“留”,重视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存续,强调有意义的物质空间及其关联系统,是中国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的思想体现。

1.2 以“划界”为措施的管控方法

保护“划界”借鉴了文物保护的刚性要求和底线思维,有效保障了各类文化遗产的本体安全,是名城制度的重要实施工具。但从城乡文化遗产保护的整体性理念看,“划界”应以保护遗产真实性与完整性为前提。我国城乡文化遗产普遍具有结构和型制上的整体性,在持续地更新改造后很难保持初始的完整性,但那些被替换的部分仍然具有历史的在场性,对维持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国城乡文化遗产的划界,应避免单纯以建筑遗存的风貌价值为单一依据,还应从历史要素的关联性和历史环境的整体性上考量,避免因划界将完整的历史环境割裂而折损了遗产价值。

2 “后名城时期”遗产保护的“精”与“准”

“后名城时期”充分认识到历史城区、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人居属性,从城市快速建设时期以留存为目标的“机械保护”,转向以精准为目标的“有机保护”。

2.1 历史城区保护面向“求整”

从“城市遗产”向“遗产城市”的观念转变是整体保护的基础。首先,意识到历史城区是城市历史形态的见证,在物质空间层面探索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整体性,一方面基于中国古代营城制度和观念,建立了从古城全部到结构关联的整体性空间认识;另一方面内化“历史性城市景观”理念,形成了从风貌连续到历史可读的整体性保护认识。其次,意识到历史城区是当代城市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基于历史城区的人居属性拓展了整体性内涵,将历史城区演化视为一个循序渐进的新旧交替进程,其价值不仅包括有形物质载体呈现的整体性,还包括在持续日常生活中适应性更新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将历史城区视为承载历史过程和生活功能的活态遗产,强调以历史特征为基础的持续性和适应性改造利用。

2.2 历史街区保护逐渐“求善”

历史文化街区多元的建成环境、熟悉的社会网络、复杂的生活情感是其价值的体现,但这些要素的丰富性又在保护中转化为实施的复杂性,促进了对街区“技术性保存”方法和“伦理型治理”的范式转型,即从管理到治理之善治。以善治为理念,意识到建筑肌理在维持历史街区有机更新中的重要作用,明确了公共与私人、权利与义务的边界,以院落为单元的空间织补,形成集“社会-空间”于一体的有“界”更新。反映在技术路径上,逐渐转变复原街区传统风貌的过度修复思想,“应留尽留”既增进了居民的参与性,又让建筑的个性、街区的特色在发展中得以传承,做到拆改有“度”。

2.3 历史建筑保护普遍“求真”

历史建筑作为历史城市中的“次要建筑”(minor architecture)逐渐被重视。作为城市空间有机更迭的产物,其类推与交替的演化逻辑,保持了历史环境的“物理真实性”,大量次要建筑组合形成的肌理和场所,构成了城市遗产新的“历史真实性”。基于这一认识,历史建筑个体和局部环境在日常使用中发生变化得以正视,并意识到其累积形成的“地方性”价值。因此,历史建筑保护开始转向时间理性和过程理性,不仅关注其在建筑或环境表达中的形式面貌,更关注其作为各种功能的表现方式体现出来的类型学特征。由此推及历史建筑彼此共同构筑的真实场景,以及与时空对话而形成的怀旧体验与情感价值。

3 新时期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中的“国”与“民”

新时期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强调文化“传承”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一是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话语体系,形成中华文明标识以服务于“国”;二是把文化遗产保护置于城乡发展和居民日常生活,形成文化空间场所惠及于“民”(图2),使名城制度在理论、方法和内涵上得以升华与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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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历史文化名城体系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关系图示

3.1 保护体系的“标识性”建构

在“国”的层面,文化遗产从本体保护的语境中升维,被放在个人与国家、历史与当下、民族与世界关系的社会建构中,成为中国历史阐释和话语构建的媒介,转向以“历史文化空间”为体系的传承。重视历史信息传递,强调历史标识、历史脉络和历史环境的时空叙事,以全面讲述中华文明历程,具体反映在价值体系和标识体系两个方面。

价值体系方面,在过往以历史、艺术、科学为导向的本体价值上,进一步赋予彰显中华文明的使命,强调从五千年的文明发展、没落、救亡、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挖掘“中国故事”;同时强调从不同历史时期呈现的政治、经济、社会、科技文化和地理价值特征中,凝练见证中华民族伟大历程和成就的部分。标识体系方面,强调从价值阐释系统的建构:以城乡文化遗产为核心,以多尺度国土空间为载体,构建不同层次的历史文化空间体系,支撑保护和传承。

3.2 文化传承的“人民性”导向

在“民”的层面,城乡文化遗产保护从“以物为本”转向“以人为本”,并上升到“人民性”高度。一方面肯定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强调人民在历史文化传承中的主体地位,意识到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本质上也是一种制造意义上的文化生产过程。因此,以遗产保护重塑人民参与社区建设的自发秩序,激发居民在私人领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重视不同时代生活场所的存续,让居民的记忆触手可及,才能使文化获得广泛认同并得以传承。另一方面以人民需求为导向,基于“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理念,将遗产保护作为强化社会凝聚力、优化政策合法性、促进公共物品分配等方面的社会治理工具,使人民从遗产保护中获益并为丰富其内容做出贡献,进一步强化文化和身份认同,实现永续传承。

4 结语

当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进入以传承为目标的新时期,构建与国家治理同频共振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理论,是名城制度的演进趋势,也是新时代国家赋予的新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