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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岚委员:制定《传统村落保护条例》,法治化保护“乡愁”

2024-03-05 17:03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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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岚,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常委,江苏省政协副主席 (图片来源:中国建设报)

周岚在全国两会期间提交提案,建议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传统村落保护多元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为系统保护“乡愁”、推动形成村民支持、上下联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提供法规支撑。提案具体内容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乡愁”保护,指出“乡村文明是中华民族文明史的主体,村庄是这种文明的载体,耕读文明是我们的软实力”,明确要求乡村振兴要“注重地域特色,体现乡土风情,特别要保护好传统村落、民族村寨、传统建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一号文件每年都将传统村落保护作为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住建部会同相关部门则陆续出台了中国传统村落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挂牌保护、警示退出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迄今已公布六批次8155个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实施挂牌保护,形成了世界上保护规模最大、内容最丰富、活态传承的农耕文明遗产保护群。

但从依法保护的角度,目前国家层面仅有《乡村振兴促进法》(2021)《黄河保护法》(2022)等近年出台的法律中对传统村落保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由于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特别是民居的保护利用,涉及农民权益,也事关乡村的自治、法治和德治,而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法律支撑力不够。为此,建议在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传统村落保护多元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传统村落保护条例》,为系统保护“乡愁”、推动形成村民支持、上下联动、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提供法规支撑。

具体建议如下。

明确将传统村落作为赓续中华农耕文明的重要活态文化遗产,纳入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明晰其与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村等其他遗产类型的差别化定位和保护利用重点,与现行的《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衔接,提升法治化系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水平。

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全过程闭环管理体系。加强对传统村落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以及动态评估、警示与退出的规范监管。多渠道调查、评审、认定传统村落保护名录;对纳入保护名录的,根据资源条件实施分级保护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加强对保护状况的动态评估,其保护价值受到损毁、无法恢复的,要退出管理名录,并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保护责任追究。

健全以保护为基、支持发展、以用促保、传承创新的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工作机制。在推动传统村落实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要将传统村落作为乡村振兴的支持重点,在资金、土地、产业、人才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动传统村落焕发时代活力、彰显文化价值,推动传统村落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健全传统民居的动态活化利用支持政策机制。传统民居是传统村落保护的重点,是村民的生活场所,也是村民的权益所在。要健全有别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传统民居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机制,允许和支持所有权人以及政策支持的使用权人在保持传统民居特色的前提下,按照保护和利用要求进行改扩建、完善功能性质、提升设施水平,过程中要加强保护修缮的技术指导,给与必要的政策、资金和工作支持。

健全以村民为主体、多方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机制。村民委员会是法定的自治组织,传统村落调查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建筑修缮维护、日常巡查等工作环节要突出村民主体,激发村民的家园自豪感和保护自觉。要搭建起村民、政府、社会力量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平台,上下联动、多部门协同,鼓励支持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推动传统村落成为乡村振兴的特色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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