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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

2016-03-31 10:24 来源:《中国建设报》 作者:门晓莹 赵要伟

规划管理体制是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与运行等各种制度的总称;是规定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也是影响规划制定实施成效最直接的因素。作为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的基础条件,推进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是提高规划效能、减少规划失误、杜绝规划折腾最有效的手段。

2015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改革完善城市规划,改革规划管理体制”。随后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再次提出要“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说明了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对未来开展城市工作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现行规划管理体制困境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已经从“农村社会”迈入“城市社会”,现行规划管理体制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但面对社会经济发展新常态、城乡规划建设新要求,以及频发的各种“城市病”,规划管理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已不容忽视。

(一)各类涉及空间的规划缺乏统筹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法定依据,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和战略性。一些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单纯从行业角度出发,重纵向控制、轻横向衔接,违反城市规划的要求,擅自划定“特定区域”以适应“专门需要”,导致行业发展规划与城市规划确定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相矛盾,使城市规划被“肢解”,无法实现统筹城市整体和长远发展的功能,不利于区域的综合协调发展,也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随意制定修改规划时有发生

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一些城市规划前瞻性、严肃性、强制性、公开性不够。个别领导干部习惯于用行政命令取代法治,动辄“我说了算”、“就这么定了”,违法违纪干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一任领导,一任规划”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城市甚至出现“一任书记一座城、一个市长一新区”现象。

(三)规划公众参与不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多元化发展,城市规划工作越来越多地面临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的矛盾、个别群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社会短期需要与长远利益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客观上要求城市规划制定与实施要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公众参与会增加编制成本、延长工作周期,以及意见繁多、难以达成共识等原因,部分城市没有主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公众参与流于形式。

二、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

深化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必须尊重城市发展规律,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为目的,务实解决现行规划管理体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解决空间规划“打架”问题

明确部门空间规划管理事权,探索通过城市职能部门调整,解决部门空间规划事权交叉重叠问题,推进“多规合一”,落实“一张蓝图干到底”。

(二)解决随意制定修改规划问题完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实施监督机制和问责查处机制,加大对违反规划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

(三)解决规划公众参与不足问题

加大公开公示力度,促进公众参与,规划制定要在寻求各方利益最大公约数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城乡规划真正成为一种有效的公共管理政策工具。

三、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

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就是要构建制度健全、权责明晰、管理有序、服务为先的管理体制,但在工作中要注重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等有效结合,以保障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市规划。

(一)厘清部门管理职责

规划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部门空间规划事权的划分,包括规划编制审批管理、规划实施管理、监督检查管理以及行业管理等工作。要加强顶层制度设计,理顺并明确发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环保等部门的空间规划管理事权。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以减少体制障碍,避免摩擦和内耗。

(二)健全规划管理机制

建立完善“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组织方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公开公示、风险评估等确定为城市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健全规划决策管理机制。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要多种渠道了解公众实际情况和利益诉求,使城市规划更加体现公众意愿。特别是要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引入企事业单位、建设方、管理方和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人参与规划制定。

(三)全面推行规划委员会制度

规划委员会制度是保证规划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制度,实践证明,规划委员会在有效杜绝“拍脑袋”、“一言堂”决策方面成效显著。城市规划委员会是由城市设立的议事机构,通过集体商议的方式对涉及城市规划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各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非政府代表应占多数。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城市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设在城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四)推进“多规合一”

推动市县积极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规划,建立以城市规划为统筹平台,相互衔接、功能互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积极开展空间规划试点和规范制定工作。同时全面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通过定性、定量、定形、定界和定策,统一发展目标、技术指标、空间坐标、图例标准和实施平台,推进市县“多规合一”。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

(五)加强规划实施层级监督

完善规划督察体制,进一步明确中央地方事权,构建国家、省、市三级督察体制,通过强化督察工作的上下联动、深入开展专项督察等方式,推动督察员制度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监督,继续加大重点案件的监督查处力度,对踩线越位的典型案件要严查严办,约谈城市政府领导,并在媒体上曝光,对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规划工作不作为的,特别是不依法组织编制和上报总体规划的城市,要作为重点督察对象,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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