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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后凯:乡村善治决定乡村振兴的成败

2018-01-19 10:59 来源:湖北日报

导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三农”工作也展开新的篇章。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又强调,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并指出了七个方面的乡村振兴发展路径。

“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就是路径之一。那么,乡村治理的内涵究竟是什么?乡村善治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究竟何在?如何才能走好这条道路?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区域规划与城市经济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魏后凯就乡村振兴等问题接受某媒体专访,看看他怎么说?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新时代的升级版

记者: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专门部署,怎么看待这一重大谋划和安排?

魏后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对如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系统阐述,这彰显的是中国共产党人“不忘初心”的使命与情怀。

为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广大的农民、广阔的农村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与此同时,我们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在积极探索如何让农民过上幸福的生活,如何让农村变得更加美好。革命战争年代的土地革命是这样,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是这样,改革开放时期也是这样,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更应该是这样。

乡村振兴的源头可追溯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我们党自上世纪50年代起,就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005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要求推进新农村建设,这使新农村建设较之以往具有了更深远的意义和更全面的要求。

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谈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就是最大的不平衡,农村发展的不充分就是最大的不充分。因此,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称得上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新时代条件下的升级版。破解新时代的新矛盾,首先要把农村这块短板补齐,这样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首先要弄清善治是怎么回事

记者:2017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了七方面的振兴发展路径,其中强调“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其内在意蕴何在?

魏后凯: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的20字总要求,即“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对比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的关于新农村建设的20字方针,就不难发现,“治理有效”是针对过去的“管理民主”提出来的。在2017年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提出“必须创新乡村治理体系,走乡村善治之路”,并把它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的具体路径之一。

乡村振兴是一个大战略,是一个综合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重塑城乡关系,走城乡融合发展之路,到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走中国特色减贫之路,七个方面的振兴路径系统完备,环环相扣,而乡村治理在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作用十分凸显,它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保障和制度基础。不论是重塑城乡关系,还是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论是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是促进绿色发展;不论是传承发展提升农耕文明,还是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这些都离不开乡村治理,而乡村治理又必须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作用。中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地矛盾突出,2015年两公顷以下的小规模农户占96%,所以乡村治理必须立足国情特点,走中国特色的乡村善治之路。

记者:我国乡村治理一直都在进行,为什么现在提出要创新?怎样才叫达到了“乡村善治”?

魏后凯:近20年来,关于乡村治理,我国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必须正视的是,除了理论上的探索需要深入推进外,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我们还存在一些亟待改进深化完善的问题,比如:乡村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缺乏治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乡镇债务沉重,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社会保障水平不高,导致城乡差距较大;乡村治理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各治理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加剧,群众参与不足;宗族势力对乡村治理干扰严重,影响了乡村的和谐稳定;农村“空心村”“三留守”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等等。这都要求我们必须进行乡村治理体系的创新,否则,就会影响乡村的整体振兴,农村这块短板就会越来越短,就会拖现代化建设的后腿。

要弄懂乡村善治的含义,首先要弄清善治是怎么回事。善治这一概念早在中国古代社会就出现了,中国自古就重视善治。早在老子《道德经》第八章就提到“正善治”。汉代的董仲舒在《对贤良策》中又对善治二字进行了具体阐述。

在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中,善治即等同于善政,主要是指好的政府和相应的好的治理手段。20世纪90年代初,西方学术界出现了英文“good governance”新术语,后被翻译成“善治”。1992年,世界银行在《治理与发展》报告中,为推行“善治”开出了四方药:公共部门管理、问责、法治、信息透明。

概言之,善治,就是良好的治理。实现乡村善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立足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让广大农民的利益得到充分满足。

民主法治是乡村善治的核心内涵,要全面推进并完善基层民主治理和依法治理,建立更加有效、充满活力的新型治理机制。要加强政府与乡村社会的互动和协同合作,强化信息公开和村民参与,真正让人民当家作主,推动形成多元共治的局面。要推进治理方式和手段的多元化,因地制宜探索各具特色的治理模式。

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记者: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而且是把党委领导放在首位,这是为什么?

魏后凯:把党委领导放在建立健全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制的首位,这体现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乡村治理,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各项方针政策,才能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到村村寨寨。

目前,一些乡村的基层组织弱化、基本公共服务较差、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环境污染较严重、微腐败不断出现等等,根治这些乱象,首先必须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强化党委的领导作用。同时,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的空心化、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在城镇化的进程中要避免出现农村凋敝,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必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依靠强有力的党组织来领导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记者: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的各自特点是什么?如何构建三者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魏后凯: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一种符合中国国情特点的,更加完善有效、多元共治的新型乡村治理体系。自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基础,村干部都是农民选出来的,村民是乡村治理的重要主体,乡村自治做好了,就能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的积极性。

法治是乡村治理体系的保障,乡村治理必须实现法治化,自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才能有法可依,有条不紊。而德治则是乡村治理的支撑,有利于提升自治与法治的效能,提高乡村治理的水平和质量。自治、法治、德治有机结合,相互衔接和补充,方能构成乡村治理的完整体系,才能科学有序推进乡村治理。

走乡村善治之路要紧紧抓住“人”

记者:乡村治理离不开人。如何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

魏后凯:我以前就谈到过,促进乡村振兴面临三大难题:人才短缺、资金缺乏、农民增收难。人才短缺的瓶颈直接制约着乡村的发展,也将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如何解决农村的人才短缺问题?

第一,一定要把现有农村各级各类人才稳定好、利用好,要通过提高待遇、提供平台、优化环境等措施,充分发挥现有人才的作用,如镇村干部、种植养殖能手、专业技术人才、农民企业家等。

第二,要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统计显示,2015年,全国乡村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只有7.7年,文盲人口占1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达8.6%,这显然不利于乡村振兴,要通过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农民教育以及各种培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第三,要吸收更多文化水平高的城市人口去农村创新创业。当然,让各类人才和有较高素质的人力资源流向农村,必须要有良好的产业支撑。政府要通过顶层设计,充分挖掘农业的多维功能,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有了产业支撑,再加上转移支付等制度安排,各类人才就会慢慢聚集,一些人力资源就会向农村回流。

记者:近些年来,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财政补贴,提高了村干部的待遇,那么如何才能让财政补贴用在刀刃上,不致浪费或产生微腐败?提高待遇后,如何要求考核村干部?

魏后凯:对于政府的财政补贴怎么用好,要加强监管,通过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村民参与和监督、纪检机关巡察等来解决。提高村干部待遇是大势所趋。提高待遇后怎么提高效能?应该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来解决,这个考评机制不能一刀切,要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岗位来进行考核,有一般性的标准,也要有特殊性标准。考评结果要与干部的收入和提拔挂钩。

记者:随着乡村振兴大幕开启,城市资源将源源不断流向农村,那么如何才能公平分配这种资源?

魏后凯:这要分两块来说。对于政府的公共资源,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分配,要有详细的规划,要制定严格的标准,按制度进行。

对于社会资源,政府要营造良好的环境,引导鼓励社会资本积极下乡。除了激励措施,还要有约束机制,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谨防各类主体打着乡村振兴的名义损害农民的利益,切实保护好农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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