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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2026-06-03 10:29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以立法完善全省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推动有效保护和活态传承,助力文化强省建设。

《条例(草案)》共八章四十三条,依次为总则、申报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传承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关于管理体制。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将保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日常巡查。规定省住建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保护监督具体工作,建立专家库和保护利用资源数据库。考虑到实践中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与省级不完全一致,且上位法也未明确省级以下主管部门,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护监督具体工作。

关于申报认定。比照上位法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定,结合工作实际,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条件、审查要求及批准程序。按照上位法、国家政策以及住建部规定,补充细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的申报批准程序。比照上位法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直接确定的程序,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直接确定的程序。

关于规划保护。比照上位法关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定,补充规定省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保护规划(方案)的编制、技术审查、批准(备案)等要求。规定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明确管控底线。规定建立潜在资源调查评估机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规定改善电力、通信、道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运用物联网等新技术开展动态安全监测。

关于传承利用。强化资金支持,规定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拓展资金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强化社会参与,规定依托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打造新型消费业态,发展文旅融合项目,开展文化展示、特色商业、休闲体验等,并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运营管理。强化多元保障,规定支持相关科学研究,运用现代化数字技术,加强人才培训,开展学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