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早已“有法可依”,“见怪不怪”的根子在执法不严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北京推进疏解非首都功能,一大批违章建筑被依法拆除。有意思的是,许多违章建筑直到被推倒时,周边居民才知道,“原来,这房子当年是违章搭建的”。不少违章建筑存在了10多年甚至数十年,几乎与周边建筑和居民生活融为了一体。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么多年来违法行为都没有被纠正,为什么曾经的城市管理对私搭乱建的怪现状长期“见怪不怪”?
“见怪不怪”,不仅表现在对待违章建筑上。在不少地方,许多已经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现象,却堂而皇之地出现。比如,规定火车站外交通拥堵的大街上出租车不能“趴活”,但总有出租车在那里招揽生意;各大医院想了不少招打击“号贩子”,却总有号贩子旁若无人地在医院门前询问“要号吗”;城市里养狗有严格规定,但总能见到没有拴链子的大型犬在小区里横冲直撞……
“见怪不怪”的背后是城市管理执法的缺失。对违法行为的姑息纵容,短期内看,影响的是具体的一人一事,长期来看,降低的是城市的品位,损害的是社会的风气,破坏的是法治的权威。前不久,曾曝出这样的怪事:小偷在前面偷东西,市民在后面围成一圈当看客,竟没人吱声,更没人制止。追根溯源,这就是“法之不能行”所导致的公众对正义的麻木。北京整治“开墙打洞”,从某种意义上讲,正是对过去城市管理执法不严的“补课”。
应该说,我们在城市管理中,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如今,摆在我们面前的主要是“执法不严”的问题。有的制度规定得很严格,但执法却宽松软,有很大的弹性,可执行可不执行。长此以往,不仅制度虚设,而且为权力寻租留下了巨大空间。一些人想的不是怎么遵章守纪,而是违法乱纪后如何找人“疏通”;一些人怀着侥幸心理,觉得法不责众,也就“见怪不怪”了。
“法律的权威在于法之必行”,而不在于违法后处罚有多严。以违章建筑为例,且不说罚款、拘留,如果私搭乱建后都会无一例外地被拆除,肯定没人再去违法搭建,也没人会去“疏通关系”,以寻求“通融”。但如果有一例违法建筑存在,就会带来严重的“破窗效应”,使越来越多的人心怀侥幸地模仿。
在法治社会,诸如此类的“见怪不怪”就是对法治的漠视,对规则的践踏。不论是城市管理者还是社会公众,都应敢于对违法违规的行为说“不”,绝不姑息违法建设、开墙打洞等城市乱象。只有这样,城市管理才能“像绣花一样精细”,社会风气才能“崇德向善”“和谐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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